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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调皮捣蛋,责任究竟在谁?
2008-07-22 14:35
类别:教育杂谈

  12月27日《南方都市报》载,深圳某学校四名初三学生因违纪扰乱教学秩序被退学。事前,该校校长曾来到这几位学生的所在班级,让所有学生都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是保证以后不违反纪律,如果违反纪律就自动退学,签了协议后还需要得到五名任课老师的同意。

  按照校方的说法,被变相开除(所谓按协议“自动退学”)的这几位学生“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已经超越了调皮捣蛋的界限”,因此校方对他们深恶痛绝,为了将这些“害群之马”清除出学校,甚至不惜设置蹩脚而卑劣的“协议陷阱”,可谓用心良苦。但是,不知校方有没有认真反思过这几位学生之所以调皮捣蛋,是不是学校方面的教育教学方式存在问题?是不是老师的上课技巧太拙劣,课堂枯燥乏味,或不够生动有趣,不足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学校是否有权力强迫学生接受不管怎么差劲的课堂教学吗?面对干巴巴的说教,学生难道没有用脚投票的权力吗?如果是这样,学校能以此为借口开除学生吗?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学生调皮捣蛋的责任往往并不在学生,而是在老师,至少说明老师缺少驾驭课堂的基本技巧和足够能力。笔者曾多次听过深圳小学语文界的名师赵志祥老师的课,他的课堂气氛特别活跃,几乎没见到一个学生思想开小差或搞小动作的,因为学生们的思想在不停地跟着他转。我从未见他责备过任何一位学生,更不用说体罚了。他常对我说,对学生不要“鸡蛋里挑骨头”,而是要“骨头里挑肉”。既然学生因没教育好而调皮捣蛋是老师的责任,难道要学生为老师的责任承担“自动退学”的后果?因此,动辄将学生做退学处理是明显的推卸学校应负教育责任的懒惰做法。

  另外,这个学校的校长似乎得补习补习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凡懂得一点点法律的人都知道,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与学校签署协议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因此,这几位学生与学校签署的“自动退学”是无效的。何况,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难道堂堂校长,连这些基本常识都不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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